淄编办发〔2012〕1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度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进人问题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厅字[2011]19号文件的分工意见》(厅发[2011]2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严肃编制使用纪律,切实查处违纪进人问题。要按照《关于贯彻省编办、省财政厅鲁编办发[201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编办[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进人管理程序。对违反编制使用规定和纪律的,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附:《关于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进人问题的通知》
市纪检委 市编委办公室 市监察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监督 机构编制 通知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鲁编办发﹝201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1〕1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 人员经费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进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纪律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 应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使用审核手续。在编制使用工作中,不得超出编制员额审核同意补充人员,不得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未经审核同意或超过审核同意数额补充人员,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
二、严格落实编制使用工作责任
编制使用审核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根本依据,也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人员经费增长的重要措施。与编制使用有关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编制使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杜绝违反编制使用纪律问题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违反编制使用纪律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凡违反编制使用纪律补充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纪委 省编办 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