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鲁编办发〔201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程序、标准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
(六)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七)机构编制工作创新情况;
(八)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九)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省编委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核查材料、抽查部门(单位)、专项调查等方式,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当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确定,一般于第三季度印发。市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由各市编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征求对考核情况的意见。
四、考核时间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一般每年度组织一次。省对市考核于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市对县(市、区)考核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结果运用
省对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对县(市、区)考核等次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机关根据考核对象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成限期纠正。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主题词: 机构编制 考核 办法 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