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编办发〔2013〕24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编委办公室,文昌湖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
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程序,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12]2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规定的核查内容,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有稳定场所;
(二)是否有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三)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四)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五)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是否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业人员;
(七)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八)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九)是否存在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等情况;
(十)是否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
(十一)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
(二)上年度年检情况;
(三)以下变更登记,还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1、变更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情况;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
3、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场所;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5、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解散;
(二)是否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出具清算报告;
(三)清算期间,是否开展了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是否有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第十条 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下述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
(二)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销而涉及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受到投诉、仲裁或司法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事业单位未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公开登记管理信息的;
(五)事业单位违反《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
(二)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直接开展现场核查);
(四)进行现场核查;
(五)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六)反馈现场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做好相关准备。
初审不合格的,监督管理机关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的,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督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涉及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的应另指派一名财务或审计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建立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由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现场核查制度。各级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依法行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